两部委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