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推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电力行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发挥中介(或行业)组织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在电力行业的推广应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审是指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审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水平及是否具有推广应用的方法之一。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审工作为有偿服务。

  第六条 中电联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评审的组织工作及科技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在中电联会刊《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上予以公布。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一切有利于电力行业科技进步实际应用半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评审
  (一)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评审申请。正在进行评审的,应当停止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审由中电联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称组织评审单位)负责组织。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称主持评审单位)主持评审。

  第十二条 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评审形式。

   一、 会议评审: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辨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二、 函审评审: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会议评审时,由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十至十五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审结论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采用函审评审时,由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审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 对被评审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评审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评审。
非特殊情况,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或函审组成员。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评审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专家以个人身份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要求排除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提出中止评审的请求。

   (三)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评审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四) 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需评审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力科技成果评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 有经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必要时)。

  第二十条 组织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明确是否受理评审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评审单位。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由组织评审单位从有关专家库中遴选,申请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二条 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十天,将被评审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书要求的指标;

   (二)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 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 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是否适于电力工业应用;

   (五)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或函审组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对评审项目给出包括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结论。评审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评审,予以补正。

  第二十六条 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审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审委员会或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电力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电力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采用统一编号格式为"中电联评字( ) 号"。并加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评审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审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评审单位和申请评审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三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二条 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评审会的规模,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对在科技成果评审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评审单位应当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组织评审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并建议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并由组织评审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取消其承担评审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们提供和转让被评审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电联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