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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促进天津电力行业企业的管理创新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依据中电联〈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在企业制度创新、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方式创新、手段创新等方面具有提高、改进、创新的方法和措施,并经企业实践检验,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具有显著效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成果申报的单位主要是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要重点突出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实践性及效益性四方面内容:
  一、科学性,即符合现代科学原理,充分反映企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具有一定的科学内涵和价值,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
  二、创新性,即成果的设计、结构与功能在某些方面有独到之处,且明显优于同类管理项目原来采用的方法与思路,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思想。家经济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且经过一定时期的应用与检验,能够满足企业的客观要求,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
  三、实践性,即符合国广应用价值。
  四、效益性,即经推广应用后能够提高企业工作效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天津市电力行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由协会调研咨询部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六条
  成果评审组织单位聘请7~13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组长、副组长及若干委员组成,依据评审原则,对管理成果进行会议评审。评审结论必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专家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评审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七条
  协会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向上级成果评选单位推荐优秀成果,参与更高级的优秀成果申报。

第五章 评委具备条件
  第八条
  组织评审单位选聘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不多于四分之一具有中级职称的中青年骨干);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三)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熟悉企业管理工作,对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六章 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企业管理成果的申报与评审,与中电联等上级部门的评审工作同步,协会按照其相关要求,组织会员单位参与成果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十条
  企业申报评审成果,须经其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方可向协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各位专家,对成果进行认真评审,优中选优,并积极向上级评审机关进行推荐。

第七章 成果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经协会评审获奖成果,由协会给与参加单位成果证书,由协会向上级评审机关获奖成果,由上级机关颁发获奖成果证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申报单位做好获奖成果创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的获奖成果将通过媒体和会议的形式,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八章 成果评审的其它要求
  第十四条
  成果创作单位申报的成果须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其中各项数据均应真实可靠,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取消其两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主要创造人填写不得多于2人,参与创造人不得多于8人。个别因成果牵涉面广,参与创造人多,参与创造人可最多填写10人。但均必须是实际参与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或合作创造单位的人员。属于个人创造的成果应经过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才能报送。
  第十六条
  天津市电力行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并按时完成向上级评审机关的申报与交流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向协会申报的成果,申报单位免交成果评审费。经协会评审,决定向上级评审机关推荐的成果,由申报单位按上级评审机关要求,交纳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成果的所有权为成果的创造单位及电力行协共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