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无标题文档
行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一条:
  凡天津市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电力用户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发给会员证,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行协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3.有权参加行协组织的各种活动。
  4.享受行协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有取得行协出版的图书、资料的优先权。
  5.参与制定行协的基本管理制度。
  6.有退会自由。
第四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行协的章程。
  2.执行行协的决议和电力行业规约。
  3.关心行协建设,积极参加行协组织的活动,向行协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如实反映本单位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行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行协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